关于加强中原区
烟花爆竹管理的提醒提示
广大居民朋友们:
2026年元旦假期来临,为有力保障辖区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噪音污染及大气污染,为我区居民营造清新、绿色、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中原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提醒提示如下:
目前,中原区全区域为禁放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原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居民朋友们,中原区是我们的美丽家园,需要每一位居民共同呵护。中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广大居民,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及时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造文明、环保、低碳的宜居家园。
举报电话: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110
中原区应急管理局:0371-65560881
中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无小事
警钟须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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