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文物领域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划全区文化、旅游、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指导全区文艺事业发展,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与旅游演艺创作生产,指导全区重大文艺活动,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区文化、旅游、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五)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七)拟订全区文化、旅游、文物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旅游、文物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
(八)拟订文化、旅游、文物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文化、旅游、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推进文化、旅游、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文物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全区性文化、旅游、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的宣传推广及品牌建设,统筹区域文化、旅游、文物交流合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开发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电话:67667619